HB 6167.4-2014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4部分:湿热试验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湿热环境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民用飞机上会经受湿热环境的机载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6167.1-2014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3试验目的
本试验确定设备耐受自然的或诱发的潮湿大气的能力。预期的主要有害影响:
a) 腐蚀。
b) 吸收湿气而引起设备性能的改变:
1) 机械性能(金属);
2) 电气性能(导体与绝缘体);
3) 化学性能(吸湿元件);
4) 热性能(绝缘体)。
4设备分类
4.1 A类一经受标准湿热环境的设备
标准湿热环境常作为安装在民用飞机、非民用运输机和其他种类飞机的环境控制舱内设备的相应试验环境。在这些飞机的环境控制舱内通常不会遇到严酷的湿热环境。
4.2 B类一经受严酷湿热环境的设备
安装在环境非控制区内的设备能在更为严酷的潮湿大气环境条件下工作,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湿热环境试验规定的时间。
4.3 C.类一经受外部湿热环境的设备
要求设备能在直接接触外界空气的条件下工作,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湿热环境中规定的时间。
5试验条件
5.1 A类设备一标准湿热环境试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