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7-2014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7部分:爆炸试验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可能接触规定的易燃流体和蒸汽的机载设备的试验要求和试验程序。它还给出了飞机飞行工作期间经受或可能经受易燃液体和蒸汽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正常和失效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飞机上可能接触易燃液体、蒸汽或气体,并在正常工作或失效条件下可能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得设备。本部分所涉及的易燃液体、蒸汽或气体摸拟了那些在传统飞行器中常用的并且需要氧气才能燃烧的物质(例如:不包括单元燃料)。
本部分不适用于由于飞机携带物品(如行李或货物等)的泄漏而产生的潜在危险环境。注:爆炸试验应在试验样品经受了总则所列的其他环境试验之后(防火、可燃性试验除外)进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6167.1-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HB6167.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文件。
3.1
防爆 explosion proof
如果已确定在指zhi定环境中设备引起易燃ran气体或蒸汽产生爆炸的危险性可以忽略,那么可以认为设备是防爆的。
3.2
隔爆 containment
若正常地(如由电路接通或断开引起)或偶然地(如由短路或接地不良引起)产生的任何火花或热效应,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导致周围环境的易燃ran气体爆炸时,则该设备是隔爆的。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 gas environment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 设备分类
4.1 A类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