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6167.15-2014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5部分:声振试验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用飞机机载设备耐声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本部分规定的条件适用于设备在研制、生产阶段进行耐声功能试验;也适用于在设备研制过程中为发现结构缺陷进行的耐声持久试验。
本部分适用于对声振敏感的设备,有关标准应规定进行耐声功能试验和耐声持久试验的必要性,使用宽带噪声或是谐波噪声以及适用的试验声压级。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飞机上所处区域的总声压级小于125dB的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68-1996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HB6167.1-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HB6167.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控制点 control points在声振试验室用来控制声振试验量级的传声器的位置。
3.2
声压场的最大不均匀度maximum non-uniformity of sound pressure field按照宽带噪声进行试验时,任何两个控制点上总声压级之间的最大差值。